第十五條
賬簿中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自然人或法人真實本名,並應在其分戶帳內註明其住所,如屬於共有財產者,應載明代表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
其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