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納稅義務人接到前條覆查決定之通知後,仍有不服時,得於十日內。申請審查委員會審查決定之。
主管徵收機關對於聲請審查之稅款,應存放當地殷實銀行,俟審查委員會決定後,依其決定為退稅或補稅。
主管徵收機關為前項退稅時,應將退稅部份之利息一併退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