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條
第二類乙項定額薪資所得之計算,以每月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無論以時計日計星期計月計年計或定期無定期或一次之所得或以件計,均以各該月實際應給與之數額計算之。
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退職金養老金及其他給與金,但因公支領之費用,不在此限。
勞工之人身保險費用,得於薪資收入內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