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第五類所得應課之稅率如左。
一、所得額超過一萬元至五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六。
二、所得額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八。
三、所得額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
四、所得額超過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二。
五、所得額超過四十萬元至八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五。
六、所得額超過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八。
七、所得額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二。
八、所得額超過三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六。
九、所得額超過五百萬元以上者,一律課稅而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