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不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所得。
二、第二類所得。
子、每月平均所得未滿一百元者。
丑、軍警、官佐、士兵及公務員因公傷亡之卹金。
寅、小學教職員之薪給。
卯、殘廢者、勞工及無力生活者之撫卹金、養老金及贍養費。
三、第三類所得:
子、各級政府機關存款。
丑、公務人員及勞工之法定儲蓄金。
寅、教育慈善機關或團體之基金存款。
卯、教育儲金之每年所得息金未達一百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