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對他級或同級政府之稅課,不得重徵或附加。但直轄市、縣(市)(局)為籌措教育科學文化支出財源,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在第十六條所列縣(市)(局)稅課中不超過原稅捐率百分之三十徵收地方教育捐。
各級地方政府不得對入境貨物課入境稅或通過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