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對他級或同級政府之稅課,不得重徵或附加;但縣市教育科學文化支出比率,在年度預算中超過憲法規定最低標準百分之三十五部分,經各該縣市議會議決,並報經行政院核准,得在縣市稅課中不超過原稅捐率百分之三十徵收地方教育捐。
各級地方政府不得對入境貨物課入境稅或通過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