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對他級或同級政府之稅課,不得重徵或附加。但市、縣教育科學文化支出比率,在年度預算中超過憲法規定最低標準百分之三十五部分,經各該市、縣議會議決,並報經行政院核准,得在本法第十六條所列各縣市稅課中不超過原稅捐率百分之三十徵收地方教育捐。
各級地方政府不得對入境貨物課入境稅或通過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