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左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三、關稅。
四、貨物稅。
五、證券交易稅。
六、礦區稅。
前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分給省,百分之八十分給縣(市)(局);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五十分給直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