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左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謂對綜合所得及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征之稅。
二、遺產稅:謂對繼承財產及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法課征之稅。
三、印花稅:謂商事憑證、產權憑證、人事憑證及許可憑證等證明文件,依法貼用之印花稅。
四、關稅:謂由海陸空進出國境之貨物,進口稅、出口稅及海港之船舶噸稅。
五、貨物稅:謂對國內貨物及國外同類進口貨物,依法應征之稅,包括礦產稅。
六、鹽稅:謂對鹽及鹽鹵、鹽礦及共他鹽化合物,依法應征之稅。
七、證券交易稅:謂對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公債外,買賣有價證券依法課征之稅。
八、礦區稅:謂對所得礦區權依法課征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