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左列各稅為縣(市)(局)稅:
一、土地改良物稅謂對土地改良物依法課徵之稅。在未徵收土地改良物稅之區域為房屋稅。
二、契稅謂對不動產移轉依法課徵之稅。但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不在此限。
三、屠宰稅謂對屠宰畜牧依法課徵之稅。
四、筵席及娛樂稅謂對筵席及娛樂依法課徵之稅。
五、其他特別稅課謂適應地方自治事業之需要,經議會立法課徵之稅。但不得以已徵貨物稅或特產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
前項第三款之屠宰稅,得由省就其總收入百分之十,統籌分配所屬之縣(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