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左列各稅為縣(市)(局)稅:
一、土地改良物稅謂對土地改良物依法課徵之稅。在未徵收土地改良物稅之區域為房捐。
二、契稅謂在未徵收土地增值稅之區域,對不動產移轉依法課徵之稅。
三、屠宰稅謂屠宰牧畜依法課徵之稅。
四、筵席及娛樂稅謂對筵席及娛樂依法課徵之稅。
五、其他特別稅課謂適應地方自治事業之需要,經議會立法課徵之稅;但不得以已徵貨物稅或特產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
前項第三款之屠宰稅,得由省就其總收入百分之十統籌分配所屬之縣(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