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左列各稅為省及直轄市稅:
一、土地稅謂對土地地價及土地增值依法課徵之稅,在未徵收地價稅之區域為田賦。
二、營業稅謂對各種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依法課徵之稅。
三、使用牌照稅謂對舟車等類牌照依法課徵之稅。
四、特產稅謂對本省內特有之大宗產物依法課徵之稅(直轄市不適用之)。
前項特產稅,不得以中央已徵貨物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