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左列各稅為省及直轄市稅:
一、土地稅:謂對土地地價及土地增值依法課稅之稅,在未征收地價稅之區域為田賦。
二、營業稅:謂對各種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依法課征之稅(特種營業行為稅併人課征)。
三、特產稅:謂對本省內特有之大宗產物依法課征之稅(直轄市不適用之)。
前項特產稅,不得以中央已征貨物稅之產物為課征對象。
一、土地稅:謂對土地地價及土地增值依法課稅之稅,在未征收地價稅之區域為田賦。
二、營業稅:謂對各種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依法課征之稅(特種營業行為稅併人課征)。
三、特產稅:謂對本省內特有之大宗產物依法課征之稅(直轄市不適用之)。
前項特產稅,不得以中央已征貨物稅之產物為課征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