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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
單一條文
第四條
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
其他名稱
:國防部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
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
版本: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廢止
民國 41 年 11 月 04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37 年 02 月 28 日 制定
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
第四條
設置測量標遇有公私建築物或其他障礙物,應盡量設法繞避,如無法繞避而有拆毀必要時,該使用人及所有人不得拒絕。但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測量機關賠償。
測量機關對前項拆毀工程,應於設標必要之範圍內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