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設置測量標遇有公私建築物或其他障礙物,應盡量設法繞避,如無法繞避而有拆毀必要時,該使用人及所有人不得拒絕。但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測量機關賠償。
測量機關對前項拆毀工程,應於設標必要之範圍內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