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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
單一條文
第四條
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
其他名稱
:國防部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
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
版本: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廢止
民國 41 年 11 月 04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37 年 02 月 28 日 制定
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
第四條
設置測量標,凡遇公私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等,均須設法繞避之,如無法繞避而有拆損之必要時,物主不得拒絕,但因拆損所受之損失,應由測量機關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