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要塞堡壘地帶除特別規定外,無論陸地水面均分為兩區及天空區,規定如左:
一、自基點或基線起,至前方約四百至六百公尺以內,為第一區。
二、自第一區界線起,至前方約三千至四千公尺以內,為第二區。
三、禁止航空器飛越之地帶之上空為天空區,其禁航區域就其所以禁航之必要情形,逐一加以規定。但遇必要之時,要塞司令對於禁航區域得附以地形地圖,詳確繪明其區域。
前項各區,由軍政部協商參謀本部定之。但與軍港、要港、海軍防禦建築物、飛機場、空軍防禦建築物相關連之區域,與海軍部航空委員會協商定之,均應會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