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要塞堡壘地帶除特別規定外,無論陸地、水面,均分為兩區,規定如左:
一、自基點外緣起,至前方約四百至六百公尺以內為第一區。
二、自第一區界線起,至前方約三千至四千公尺以內為第二區。
前項各區,由軍政部協商參謀本部定之。但與軍港、要港、海軍防禦建築物相關連之區域,與海軍部協商定之。均應會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