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要塞堡壘地帶,無論陸地水面,均分為兩區,規定如左:
一、自基點外緣起至其前方六百公尺以內,為第一區。
二、自基點外緣起至其前方五千公尺以內,為第二區。
前項各區,由軍政部協商參謀本部定之,但與軍港要港或海軍防禦建築物相關連之區域與海軍部協商定之,均應會同公告。
一、自基點外緣起至其前方六百公尺以內,為第一區。
二、自基點外緣起至其前方五千公尺以內,為第二區。
前項各區,由軍政部協商參謀本部定之,但與軍港要港或海軍防禦建築物相關連之區域與海軍部協商定之,均應會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