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保險費率,以被保險人保險基數金額為計算標準,按月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八繳納;軍官應繳保險費,由國庫補助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士官、士兵應繳保險費,由國庫全數負擔;其由國庫補助或負擔之保險費,按實際需要,列入年度預算。
前項保險基數金額,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