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保險費,以被保險人每月額定薪餉為計算標準,官長之保險費,為其每月薪金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士官士兵之保險費,為其每月薪餉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前項官長應繳之保險費,得由國庫補助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士官士兵應繳之保險費,得由國庫全部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