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給付:
一、非因前條自殺致死或成殘或重機障者。
二、因私鬥致死或成殘或重機障者。
三、因犯罪被執行死刑者。
被保險人因前項各款情形致死者,除犯罪被執行死刑並沒收財產者外,其受益人得申請無息退還其已繳自付部份之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