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因國防軍事需要,下列人員得依其志願,服三年至五年之志願士兵:
一、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經甄選後徵集入營,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者。
二、常備兵後備役,當年不在召集之列,經甄選合格應召入營者。
三、在營常備兵受基礎訓練期滿,經甄選合格者。
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滿,申請繼續留營服役者,國防部得因國防軍事需要,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核定繼續留營服役。
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來臺役男,在臺灣地區應設籍滿二十年,始得參加志願士兵之甄選。
志願士兵之甄選,應考量軍事所需專長;其甄選條件、程序及入營程序,訓練、考核及退訓,繼續留營服役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