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志願服士兵役者,依左列規定,申請服役:
一、不在役齡內之男子,或役齡男子,或補充兵預備役,或國民兵,當年不在徵召之列者,得入營服役,為期三年至五年。
二、常備兵預備役,當年不在召集之列者,得入營服役,為期二年至五年。
三、在營服士兵現役期滿者,得留營繼續服役,為期一年至五年。
四、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滿,得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留營繼續服役。
志願士兵甄選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一、不在役齡內之男子,或役齡男子,或補充兵預備役,或國民兵,當年不在徵召之列者,得入營服役,為期三年至五年。
二、常備兵預備役,當年不在召集之列者,得入營服役,為期二年至五年。
三、在營服士兵現役期滿者,得留營繼續服役,為期一年至五年。
四、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滿,得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留營繼續服役。
志願士兵甄選辦法,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