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滿,應予退伍。但於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或因同時退伍之人數影響國防安全時,得予繼續留營服役,或分期退伍。
依前項規定,繼續留營服役者,於原因消滅時,應予退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