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三個月。
二、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之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分娩或早產者,其生育給付標準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三個月。
二、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之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分娩或早產者,其生育給付標準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