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二個月。
二、流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一個月。
三、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難產者,得申請住院診療;其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請領生育給付。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二個月。
二、流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一個月。
三、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難產者,得申請住院診療;其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請領生育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