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條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
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