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條
公職人員選舉,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公職人員選舉,有婦女當選名額其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應將婦女候選人所得選舉票單獨計算,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