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條
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左列規定:
一、以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區域及山胞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為各政黨之得票數。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得票比率。
二、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次當選。
三、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次分配剩餘名額。剩餘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四、各政黨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優先分配當選。
五、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或婦女候選人數少於應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時,均視同缺額。
六、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
七、無黨籍及未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之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及第六款計算。
八、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小數點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