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條
候選人或其助選員競選活動,不得有左列情事:
一、競選辦事處或助選員之設置,不合法令規定。
二、於規定期間或每日起、止時間之外從事競選活動。
三、自辦政見發表會外,另行公開演講。
四、結眾遊行。
五、競選活動超越各該選舉區。
六、從事第四十八條規定項目以外之競選活動。
七、燃放鞭炮,影響社區安寧。
八、以擴音器呼叫,妨害其他候選人發表政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