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建築師;其已充任建築師者,撤銷其建築師證書。
一、背叛中華民國經判決確定者。
二、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曾犯侵占或詐欺背信罪經判決確定者。
六、曾受撤銷開業證書之懲戒者。
一、背叛中華民國經判決確定者。
二、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曾犯侵占或詐欺背信罪經判決確定者。
六、曾受撤銷開業證書之懲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