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法適用之區域如左:
一、市。
二、省會。
三、聚居人口在五萬以上者。
四、其他經國民政府定為應施行本法之區域。
本法於前項區域外之公有建築,其造價在該建築物所佔基地之地價二十倍以上者,亦適用之。
一、市。
二、省會。
三、聚居人口在五萬以上者。
四、其他經國民政府定為應施行本法之區域。
本法於前項區域外之公有建築,其造價在該建築物所佔基地之地價二十倍以上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