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土地建築使用或為開發新都市、新社區,得選擇適當地區辦理土地重劃。
依前項規定辦理土地重劃時,該管主管機關應擬具土地重劃計畫書,送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實施之。
在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該管主管機關應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土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其核定結果公告實施。
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