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都市發展之需要,選擇無建築物地區,徵得該地區私有土地全體所有權人三分之二而其所有土地面積亦超過重劃區內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者之同意,舉辦土地重劃;其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廣場等所需土地,由該地區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其餘土地,依各宗土地原定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