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
依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核准者,於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層報中央地政機關核准備案。依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核准者,於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陳報省政府核准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