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
重劃土地之上所存之地役權,於重劃後仍存於原有土地之上。但因重劃而地役權人已無行使其權利之利益者,其地役權消滅。
因土地重劃地役權人不能享受與從前相同之利益者,得於保存其利益之限度內,請求設定地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