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
依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核准者,於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呈報行政院核准備案,依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核准者,於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呈報省政府核准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