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凡年滿十四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勞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勞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技工、司機、工友。
五、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之約聘、約僱人員。
六、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受訓技工。
七、專業漁撈勞動者。
八、無一定雇主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
前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