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各省(市)政府設置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專責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但省(市)勞工人數在五萬人以下者,其勞工保險業務,得委託郵政儲金匯業局,代辦為保險人。
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各省(市)政府指派代表,並聘請專家及勞資雙方推選代表各四分之一,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及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各該省(市)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