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為適時提供療育與服務,中央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建立彙報及下列通報系統:
一、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疑似身心障礙六歲以下嬰幼兒早期發現通報系統。
二、教育主管機關應建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通報系統。
三、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職業傷害通報系統。
四、警政主管機關應建立交通事故通報系統。
五、消防主管機關應建立緊急醫療救護通報系統。
六、戶政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人口異動通報系統。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項通報系統,發現有疑似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時,應即時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主動協助。
一、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疑似身心障礙六歲以下嬰幼兒早期發現通報系統。
二、教育主管機關應建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通報系統。
三、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職業傷害通報系統。
四、警政主管機關應建立交通事故通報系統。
五、消防主管機關應建立緊急醫療救護通報系統。
六、戶政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人口異動通報系統。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項通報系統,發現有疑似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時,應即時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主動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