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直轄市社會局及縣(市)政府,對殘障者應憑殘障手冊,予以左列輔導或安置:
一、需要醫療者,轉介公、私立醫院或復健機構。
二、需要重建者,轉介有關重建機構。
三、需要就學者,轉介適當學校。
四、需要教養者,轉介教養機構。
五、需要就業者,由就業輔導機構轉介。
六、需要養護者,轉介養護機構。
七、需要社會服務者,轉介社會福利機構。
八、其他適當之輔導或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