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為協助失能老人之家庭照顧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服務:
一、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
二、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三、照顧者個人諮商及支援團體。
四、資訊提供及協助照顧者獲得服務。
五、其他有助於提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一、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
二、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三、照顧者個人諮商及支援團體。
四、資訊提供及協助照顧者獲得服務。
五、其他有助於提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