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教育與輔導。
前項家庭教育與輔導,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原處罰之主管機關核准後延期參加。
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與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