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老人福利機構應按年將工作報告及收支報告送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對老人福利機構應予輔導、監督及評鑑。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辦理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不得兼營營利行為或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辦理不善或違反原許可設立之標準或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