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老人福利機構應按年將工作報告及收支報告送請主管機關核備;主管機關對老人福利機構應予輔導、監督及評鑑。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助;辦理不善者,飭即限期改進;其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應予以停辦,涉及刑責行為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