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
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以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
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以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