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條                    
                    
                                        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配合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成立,為落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之核心目標,促使國民養成規律運動之習慣及建立熱愛運動之生活模式,將運動融入生活中,以形塑運動文化,有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之必要,爰明定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獎勵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輔導及獎勵。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輔導、監督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獎勵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輔導及獎勵。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輔導、監督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重申。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