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獎勵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輔導及獎勵。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輔導、監督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獎勵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輔導及獎勵。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輔導、監督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