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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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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
其他名稱
: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運動發展部運動推廣及產業發展署組織法、運動發展部運動產業發展局組織法、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全民運動署組織法、體育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運動推廣及產業發展署組織法、運動部運動產業發展局組織法、運動產業發展局組織法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
版本: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制定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